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146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法定代理人 諶錫輝
債 務 人 陳宗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肆佰玖拾壹
元,及其中壹萬零參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