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8013號
PCDV,113,司促,28013,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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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01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胡大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參拾萬陸仟零參
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二)壹拾肆萬捌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其中
壹拾參萬貳仟零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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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