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5570號
PCDV,113,司促,25570,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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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5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周季瑤
債 務 人 陳麗雀楊得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楊仁德楊得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楊植剴即楊得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楊詩培楊得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楊仁德、楊植剴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得利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陳麗雀楊詩培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
萬肆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詩培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即醒吾技術學院
邀同債務人陳麗雀及訴外人楊得利(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
下同)385,748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
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楊詩培自113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94,988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然楊得利陳麗雀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另債權人向債務人楊詩培及連帶保
證人楊得利陳麗雀請求連帶清償借款時,始悉連帶保證人
楊得利已於110年10月2日死亡,經查連帶保證人之繼承人楊
植剴、楊仁德亦未聲明拋棄繼承或僅聲明限定繼承,依民法
相關規定其繼承人楊植剴、楊仁德對被繼承人楊得利之債務
,在繼承楊得利之遺產範圍內仍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利率資料
表 3.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 4.繼承系統表 5.債務人戶籍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55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94988元 陳麗雀楊仁德、楊植剴、楊詩培 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1.65%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8月25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94988元 陳麗雀楊仁德、楊植剴、楊詩培 自民國113年 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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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