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3851號
PCDV,113,司促,23851,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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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851號
債 權 人 林呈隆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沛祥即林有尚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通
知命於 10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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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