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35號
債 權 人 梁建鴻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政霆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定有清償期限者,債權人不得請求期前清償,
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債務人得為期前清償,民法第316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政霆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
應依協議書返還其積欠之房租共新臺幣124,800元等語,惟
查系爭協議書係記載債務人保證於民國114年3月20日前還清
,則本件協議書所約定之清償期既未屆至,債權人自無從請
求債務人返還,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