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賢股)
相 對 人 蔡棟
關 係 人 蔡淑貞
蔡寶堅
蔡若畇
蔡岳倫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蔡棟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蔡棟(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時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街00
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
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
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
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
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
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
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
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
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
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至第5項
亦有所載。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蔡棟於民國00年0月0日生,自100年4
月27日遭報列為失蹤人口協尋,然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
,為此聲請准予死亡宣告等語,業據提出戶籍資料、新北○○
○○○○○○戶政資料查詢結果、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健保
自付保險費明細查詢、個人就醫紀錄查詢、新北市政府殯葬
管理處函文、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文、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
文、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文、新北市中和區公所函文、內政
部移民署函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函文、相對人之子蔡寶堅回覆之
生活情形調查表等件為證。另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
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相關資料,亦無相對人紀錄。是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又本件經查相對人生育有子女即關係人蔡淑真、蔡寶堅、蔡
若畇、蔡岳倫,前經新北市中和戶政發函詢問相對人現況,
惟僅蔡寶堅回覆不清楚,是本件仍有通知上開各關係人之必
要,各關係人如就「與相對人最後見面」或「知悉相對人最
後所在」有所陳述,應陳報本院,俾利程序進行。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