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3年度,88號
PCDV,113,亡,88,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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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成股)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林水鄭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林水鄭(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
0號即新北○○○○○○○○)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最後
公告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
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
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
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
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失
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 個月以
上,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1 、3 項、第130 條第3 至5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水鄭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為80歲以上之人,自34年光復後設籍於中和市○○路000號,
該址於47年4月1日行政區域調整為永和鎮,其後戶籍多次隨
全戶遷徙,並於67年10月12日因原戶長遷出變更為戶長,戶
籍多年未異動,95年7月12日逕為住址變更至現址,自110年
8月7日列為失蹤人口至今已滿3年仍未查獲,為此聲請准予
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函、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函、戶政人員報案資料、警方查訪紀錄
表、個人就醫紀錄、健保歷史投保紀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新北市殯葬管理處函等資料、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新北市社會局函、國軍退除役官兵
導委員會函、內政部移民署函為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
實,揆諸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所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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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