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3年度,80號
PCDV,113,亡,80,202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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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80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丙○○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
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
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或為遭遇特別災難而於特別災難終了
滿1年後,其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
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
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
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
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丙○○為聲請人吳西里配偶,
相對人於民國76年10月20日離家,失蹤迄今,毫無音訊,生
死不明已逾7年,為此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受理失蹤人口
案件登記表等件影本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失蹤人丙○○
之相關資料,查無前案紀錄、在監在押紀錄、入出境資料、
勞健保投保紀錄、財產所得之結果、喪葬記錄、相關社會救
助、勞保補助,應可認定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法務部─入
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局查
詢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113年9月26日保普生字第11310226340號函、新北市政
社會局113年9月27日社助字第1131903988號函、新北市政
府殯葬管理處113年9月27日新北殯館字第1135170267號函、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113年10月1日新北警土治字第11
33667741號函等件附卷為憑。揆諸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所
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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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