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21號
上 訴 人 永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勇男
被 上 訴人 鄭林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上開廢棄部
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上訴人上
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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