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301號
PCDV,112,重訴,301,202410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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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方文勇
被 上訴人 葉寶珠
特別代理人 方佩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26萬866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6萬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
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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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