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237號
PCDV,112,訴,3237,20241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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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37號
原 告 吳秀慧
林基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奇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燃燈功德會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家禾
訴 訟 代 理 人 楊安騏律師
陳鄭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案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89號吳秀慧
社團法人台灣燃燈功德會間請求確認理事會決議無效事件
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
113年8月2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
389號民事裁定查詢結果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
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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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