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926號
PCDV,112,訴,1926,2024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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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26號
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余麗貞
訴訟代理人 黃孟婕
被 告 楊淑華即宏騰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律師
被 告 王進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71號民事
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
112年12月11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
重訴字第171號民事判決查詢結果及公務電話紀錄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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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