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45號
原 告 張韶宸
被 告 張家誼
訴訟代理人 林日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2日下午3時10分,
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且為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所準用。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未臻明瞭,有應行調查
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