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299號
PCDV,111,重訴,299,2024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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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周琮
呂浩瑋律師(即林勇住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45,760元(
見本院卷一第61至62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13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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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