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90號
原 告 楊兆福
楊張蘭玉
楊瑞麗
楊兆裕
楊進興
楊進宗
陳楊雲
陳楊彩蓮
楊旭文
楊旭玲
楊旭桂
共同送達代
收人 王子豪律師
被 告 周莉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
2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四項有關「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原告楊進興、楊進宗、陳楊雲、陳楊彩蓮、楊旭文、楊旭玲、楊旭桂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至原告楊兆福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 定,於民國113年9月16日呈遞民事聲請狀向本院聲請補充判 決部分,則由本院另為裁定,併予敘明。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