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527號
PCDV,111,訴,2527,20241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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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27號
上 訴 人 鄭偉恩

鄭學雄
鄭艾
被上訴人 羅寶月

法定代理人 沈平和
被上訴人 沈明璋
沈宜
沈麗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2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6萬8,133元(計算式:6,618,133+
300,000+150,000+150,000+150,000=7,368,133),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萬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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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