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632號
PCDV,108,重訴,632,2024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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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32號
原 告 蔡美麗
葉絹絹
羅蔡美娥
蔡碧芳
周鴻
周宜佳
周宜和
柯立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建全律師
賴智平
彭志豪
被 告 蔡珮玲

蔡宜秀


訴訟代理人 曾榆期
被 告 蔡沅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奐宇律師
謝憲愷律師
洪維寧律師
前列蔡珮玲
訴訟代理人 蔡竣宇
被 告 李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
辯論,並定民國113年11月21日9時20分於西側大樓第8法庭
行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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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