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字第37號
原 告 鍾金印
鍾金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吳怡德律師
被 告 鍾金裕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鍾漢正 住○○市○○區○○街00巷00號
鍾漢建
鍾昇志
鍾宜庭
鍾惠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智勇律師
被 告 陳鍾美女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
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
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9年9月2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家上字第390號、109年度重家上字第73號家事訴訟事件
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家事訴訟事件業分別於
112 年1月30日、113年8月1日判決確定在案,此本院公務電
話紀錄、前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將
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宥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