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29號
原 告 楊啟豐
被 告 蔡振安
孫啟順
林芯妘(原名:林美惠)
上列被告蔡振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5
8號),經原告向被告蔡振安,及原告認應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
人林芯妘、孫啟順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