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080號
PCDM,113,附民,2080,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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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80號
原 告 陳英章
被 告 黃明雄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61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2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陳述與證據:引用起訴書作為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被告就被
訴刑案部分為無罪答辯。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
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鄧煜祥
                  法 官 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田世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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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