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80號
原 告 陳英章
被 告 黃明雄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61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2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陳述與證據:引用起訴書作為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被告就被
訴刑案部分為無罪答辯。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
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鄧煜祥
法 官 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田世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