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731號
PCDM,113,附民,1731,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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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31號
原 告 吳立民
被 告 梁朝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
行觀察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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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