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40號
被 告 林義堯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3
年度訴緝字第4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義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
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