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664號
PCDM,113,訴,664,2024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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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VAN TU(中文名:陳文秀




選任辯護人 葉兆中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RAN VAN TU(陳文秀)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 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被告TRAN VAN TU(中文名:陳文秀,下稱陳文秀) 因妨害秩序案件,前經合議庭評議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 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8月1日 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 ,被告坦承大部分犯行,且依卷內各證據資料所示,足認被 告所涉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1款之意圖供行使之 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罪 之犯罪嫌疑重大;被告係外籍人士,前經通緝到案,且自承 在臺灣地區沒有固定住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本案 已於113年9月19日宣判,認被告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 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而下手實施強暴罪,判處有期徒 刑10月,為確保上訴審程序之順利進行及日後案件確定時能 到案執行,並審酌被告本案所涉違反妨害秩序等罪嫌之嚴重 性、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 告個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本院認被 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尚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 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取代之,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爰裁定被告應自113年11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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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