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伍凱蒂
被 告 邱宏淇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 年度執字第87
13號),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 年度執聲沒字第580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伍凱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伍凱蒂因被告邱宏淇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113 年度執字第8713號,即最高法院113 年
度台上字第1591號),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
同)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
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
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 條
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
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