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3951號
PCDM,113,聲,3951,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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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喬安


具 保 人 陳冠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
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冠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按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
,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陳冠論因受刑人王喬安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
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刑字第000
00000號),檢察官已將受刑人釋放,而該受刑人已經逃匿
,應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偵查中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2萬元後
交保,嗣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經聲請人依其住
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另聲請人曾依具保人住居
所發函請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受
刑人仍未到案執行,此有上開繳納保證金收據、判決書、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送
達證書3份、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司法警察報
告書1份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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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