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俊毅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俊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俊毅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經
定應執行刑後接續執行為有期徒刑9年2月,現在監獄執行上
開徒刑,因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0月4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罪刑而於109年12月11日入監執行(上開有
期徒刑9年2月,於本次入監前,業已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6月29日,有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經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榆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