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4604號
PCDM,113,簡,4604,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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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6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滄彬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偵字第17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滄彬犯無故侵入住宅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徐滄彬無故侵入告訴
人陳珮方住宅,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
尚可,然迄今未能取得告訴人之諒解或達成和解,並兼衡其
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於警詢中自陳
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家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品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1727號  被   告 徐滄彬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滄彬與陳珮方係鄰居,徐滄彬於民國112年11月25日15時 許,在陳珮方位於新北市新莊區瓊林路(完整地址詳卷)住 處外,見該住處因施工之故大門未鎖,即未經陳珮方之同意 ,擅自開啟大門進入上開住處內,嗣經陳珮方所聘僱之裝潢 工人陳冠璋劉靖徐滄彬擅自進入上開住處而上前詢問, 並將此情告知陳珮方,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珮方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犯罪證據
一、證據:
(一)被告徐滄彬於警詢及偵查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黃嵩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三)證人陳冠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四)證人劉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五)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各1份。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劉家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楊廣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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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