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3638號
PCDM,113,簡,3638,2024100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6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宇澤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44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宇澤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
「113年1月11日」應更正為「113年1月17日」外,餘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又按犯誣告之罪,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
或免除其刑,刑法第172條定有明文,而該條之規定,並不
專在獎勵犯罪人之悛悔,而要在引起偵查或審判機關之易於
發見事實,以免被誣告人終於受誣,故不論該被告之自白在
審判前或審判中,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1 次或2 次以
上,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茍其自白在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
定之前,即應依該條減免其刑(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345號
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業已自白犯行
,斯時其所誣告之案件尚未進行何等裁判程序,自屬在其所
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爰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其
刑。爰審酌被告任意誣告他人犯罪,有害於司法偵查權之行
使及發動,浪費司法及警政資源,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三、被告所犯者為最重本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雖不符刑法 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然本院宣告之主刑為6月以下 之有期徒刑,已符刑法第41條第3項、第2項之得易服社會勞 動標準,是本院自得逕為簡易判決處刑,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郁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第1項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4454號  被   告 林宇澤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林宇澤於民國113年1月13日利用其向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 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申設之「tmk0000000」號帳號,向李 映宙購買IPHONE 11 PRO MAX二手手機1支,李映宙於同日21 時41分許寄出上揭商品至林宇澤指定之全家超商五股成泰門 市(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1樓),並經林宇澤於 次(14日)21時15分許取件後,林宇澤明知李映宙所寄出者確 為雙方買賣契約約定之IPHONE 11 PRO MAX二手手機1支,竟 基於他人受刑事處分之誣告犯意,於113年1月11日8時45分 許,前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址設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向警方誣指李映宙寄出之上揭包裹 內容物為假鈔1疊,而向李映宙提出詐欺罪告訴云云(李映宙 此部分所涉詐欺罪嫌,另由本署偵查中)。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宇澤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李映宙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被告於113年1月17日以告訴人身分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 分局成州派出所製作之警詢筆錄、其該次提供之交易紀錄, 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四)被害人提供之對話紀錄、錄影檔案暨擷圖。(五)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供之帳號註冊 資料、交易紀錄、對話紀錄、統一超商提供之交貨便資料、



通聯調閱查詢單。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洪郁萱

1/1頁


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