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3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伯倫
陳玉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22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黃伯倫、陳玉婷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
竊盜罪嫌,因告訴人吳嘉蕙與被告黃伯倫為母子,又被告黃
伯倫、陳玉婷為配偶,被告黃伯倫、陳玉婷係分別對直系血
親、三親等內姻親犯竊盜罪嫌,依據刑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
,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對被告黃伯
倫、陳玉婷向本院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
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國彬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童泊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