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311號
PCDM,113,易,1311,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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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3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86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陳明昌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乃因被告得以在訴訟上
為自己辯護,而保護其利益,必具有自由而完整決定其意思
之能力,即訴訟能力為必要,被告苟因疾病致認知或理解能
力嚴重退化,而缺乏為己辯護之能力,自應停止審判程序之
進行。
二、被告陳明昌於民國112年12月8日因慢性呼吸衰竭及呼吸器依
賴使用、雙側小腦、腦橋、中腦及丘腦腦梗塞、消化性潰瘍
穿孔術後、甲狀腺功能亢進症、心房顫動等原因住院,目前
意識狀態木僵,持續接受藥物治療及24小時呼吸器使用,需
長期仰賴呼吸器使用,仍住院中,有怡和醫院診斷證明書1
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確因疾病影響在庭表達及理解能力,
無法理解審判之意義,而且不能到庭接受審判,爰裁定於被
告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泊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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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