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3年度,2150號
PCDM,113,審附民,2150,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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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150號
原 告 周芷
法定代理人 楊依穎
周大為
被 告 林芃萱
新北市中和積穗公共托育中心

代 表 人 鄭莎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198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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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