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772號
原 告 張凱隆
被 告 陳思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348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思凱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
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
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巫茂榮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