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3年度,1248號
PCDM,113,審簡,1248,202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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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2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義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808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義楷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補充「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及適用法條部分補充「查被告於本案
侵占之不法所得價值非鉅,被告供稱案發前有飲酒,且被告
並無任何犯罪前科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堪認其係因一時失慮而犯本案,犯後
坦承犯行並主動歸還球鞋及另賠償新臺幣(下同)1萬5,000
元予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之損失(有偵查卷第13頁之贓物認
領保管單、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在卷可參),態度良好,則縱
對被告所犯業務侵占罪處以最低刑度即有期徒刑6月,仍有
情輕法重之憾,衡情不無可憫,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
其刑,以符刑罰之相當性原則」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
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途
獲取所需,竟於理貨之際,順手牽羊將公司貨品侵占入己,
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物品之價值,暨其智識程度
為五專畢業(依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
況為勉持,職業為物流業(依調查筆錄所載),犯後坦承犯
行,所侵占之球鞋已發還告訴人,並賠償告訴人公司損失,
及告訴代理人陳稱告訴人公司願原諒被告(見卷附調解筆錄
及本院113年9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其因一時失慮而為本件犯
行,犯後坦承犯罪,尚知悔悟。另如前所述,被告已賠償並
獲告訴人原諒,其經此偵審教訓,信已足收警惕之效,而無
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
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沒收:
  扣案New Balance牌球鞋1雙,如前所述,業經被告主動交付
警方,並已發還告訴人,且被告另賠償1萬5,000元予告訴人
,堪認被告已不再保有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規定,不再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件
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儀芳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志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佔罪、業務侵佔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808號  被   告 劉義楷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號5樓            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義楷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新竹物流公司)五股所之理貨員,負責拆櫃、分類貨 件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劉義楷於民國112年11月26日1 時5分許,在上址新竹物流公司五股所內整理、分類貨件時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其因理貨而 持有之包裏1個(內含有NEW BALANCE MR530KA球鞋1雙,貨 物編號為0000000000號,已發還)私自攜出貨櫃外,在貨櫃 外拆卸包裹包裝後將球鞋攜帶回其新北市○○區○○○街000巷00 號之居所,將上開球鞋侵占入己。嗣新竹物流公司五股所內 勤人員潘彥廷巡視五股廠區時,發現上開包裹之包裝袋, 調閱廠區內監視器畫面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物流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義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同案被告黃彥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佐證被告將上揭包裏自貨櫃攜出之事實。 3 告訴代理人潘彥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佐證被告在將上揭包裹攜至貨櫃外後拆卸,該包裝為告訴代理人發現,因而調閱監視器之事實。 4 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暨截圖50張 佐證被告為理貨人員,其發現上揭包裹後,有脫下自己之鞋子確認鞋碼,之後即將上揭包裹丟至貨櫃通道旁,之後即乘他人不注意時,將上揭包裹攜至貨櫃外,並在休息區拆卸包裹包裝之事實。 5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案物照片2張、包裝照片4張 佐證在休息區旁發現上揭包裹之包裝袋,及扣得NEW BALANCE MR530KA球鞋1雙之事實。 6 新竹物流貨物追縱系統查詢結果、新竹物流貨品處理方式紀錄表、球鞋樣品圖各1紙 佐證上揭包裹內容物為NEW BALANCE MR530KA球鞋,新竹物流並因此進行包裹遺失流程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被告 所侵占之「NEW BALANCE MR530KA球鞋」1雙為其犯罪所得, 然業經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存卷可佐, 此部分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三、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上開所為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 罪嫌,惟查:被告係新竹物流公司之理貨人員,在公司內負 責整理貨件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公司內之貨件屬被告 因業務而保管持有之物品,是核其所為應係犯刑法業務侵占 罪嫌而非竊盜罪嫌,報告意旨容有誤會,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陳 儀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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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