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念祖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姚孟岑
被 告 謝宇泰
選任辯護人 吳湘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
因被告溫念祖、謝宇泰於辯論終結後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約定
履行日期為民國113年12月30日,故認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