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3年度,1139號
PCDM,113,交簡,1139,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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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志寬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77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志寬犯尿液所含毒品及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
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
 ㈠行政院於民國113 年3 月29日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 
公告訂定「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
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同日生效
,明定一、安非他命類藥物:(一)安非他命:500 ng/mL
。(二)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500 ng/mL,且其代
謝物安非他命之濃度在 100ng/mL 以上。」
 ㈡本件被告於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出之毒
品濃度值為甲基安非他命34604ng/mL,代謝物安非他命3349
ng/mL ,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
告、對照表在卷可證。
 ㈢被告施用毒品部分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二、本院審酌被告許志寬明知施用毒品後對於周遭事物之辨識及
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倘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將對自身
及一般往來公眾造成高度危險,其處於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
下,仍貿然駕駛自用小貨車行駛於道路上,嚴重危及道路用
路人之安全,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及其於警詢時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
況及從事畜牧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蓓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7752號  被   告 許志寬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志寬於民國113年6月1日13時18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 內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 ,明知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者, 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之犯意,於113年6月1日11時20分許前某時許,自其位於 新北市○○區○○○00號住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貨車上路。嗣於113年6月1日11時20分許,許志寬因駕駛上 開車輛至新北市○○區○○○路000號前違停而為警攔查,發見許 志寬為毒品案件通緝人犯,旋當場逮捕,並徵得許志寬同意 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濃度:3349ng/mL)、甲 基安非他命(濃度:34604ng/mL)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志寬迭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 (報告編號:UL/2024/00000000)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施用毒品致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檢 察 官 邱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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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