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世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院偵字第156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
度交簡字第282 號),改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莊世瑋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 第287 條前段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王薰慧於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 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應為不受理判決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451 條之1 第4 項第3 款規 定,改用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28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 婉 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56號
被 告 莊世瑋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世瑋於民國112年4月6日23時1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 &0000; 號自小客車,沿新北市新莊區龍安路278巷內駛出欲左 轉往
四維路方向行駛,適對向有王薰慧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新莊區龍安路往龍安路278巷口亦直行至 該路口,詎莊世瑋本應注意駕駛自小客車行駛時,轉彎車應 禮讓直行車先行,以避免危險或交通事故發生,且當時亦無 不能注意之情形,竟未禮讓直行車先行而貿然左轉,致不慎 碰撞王薰慧所騎乘重型機車,造成王薰慧當場人車倒地,而 受有脛骨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王薰慧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莊世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王薰慧於警詢之指訴。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採證照片、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四)診斷證明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檢察官 褚 仁 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廖 君 彥
附錄本案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