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7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苡瑄(原名宋沂臻)
選任辯護人 侯信逸律師
連彬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選任辯護人欄所載如附表「更正前誤繕
之內容」欄所示內容,均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選任辯護人欄漏列侯信逸
律師,是如附表「更正前誤繕之內容」欄所載之內容顯係誤
繕,而此項顯然錯誤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
首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王麗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定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
欄位 更正前誤繕之內容 更正後內容 選任辯護人欄 選任辯護人 連彬翰律師 選任辯護人 侯信逸律師 連彬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