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1號
第3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信忠
選任辯護人 曾伊如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 告 蘇韋誠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暫寄押於法務部○○○○○○○○○○○)
選任辯護人 黃慧仙律師
被 告 胡峻嘉
選任辯護人 許瑞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11年度偵
字第51138號、第52160號、第53112號;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
偵字第53111號、112年度偵字第9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信忠、蘇韋誠、胡峻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然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