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41號
PCDM,112,訴,141,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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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1號
                         第3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信忠




選任辯護人 曾伊如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 告 蘇韋誠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暫寄押於法務部○○○○○○○○○○○)
選任辯護人 黃慧仙律師
被 告 胡峻嘉



選任辯護人 許瑞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11年度偵
字第51138號、第52160號、第53112號;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
偵字第53111號、112年度偵字第9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信忠蘇韋誠胡峻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然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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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