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31號
CHDV,113,重訴,31,20241008,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柔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貴美、張金木黃慧美間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60,664元,應徵
裁判費116,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
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