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3號
原 告 簡鳳綿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被 告 劉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萬4625元【計
算式:(476地號面積464㎡ × 113年土地公告現值970元/㎡ ×
原告權利範圍1/2)+(477地號面積2061㎡ × 113年土地公
告現值970元/㎡ × 原告權利範圍1/2)=122萬4625元】,故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177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地籍圖謄本正本。
三、查報、說明:
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勿以Google街景圖取代;現有無使用
?如有,為何人所占用?做何使用?)
⒉出入道路(現行道路、道路名稱;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
本上,並提出現況道路照片為佐證)。
四、請就抵押權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為具狀訴訟告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