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9號
原 告 芳茗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春
被 告 元順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依原告於書狀的狀頭所載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原告於起訴書狀聲明第一項僅載「被告應負責有關業務疏失
所造成之損失相關費用。」,屬抽象化、法院無從判決。按
訴之聲明:是請求法院如何判決。是請原告重新載明訴之聲
明(金額具體化)。
三、觀諸原告所載原因事實,發生行為地在「新北市三峽區」,
而被告公司設立登記址在「新北市樹林區」,則原告如何認
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若無;本院將依職權移送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