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6號
原 告 王麗惠
曾貿崑
曾茂順
曾貿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政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茂坤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
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二、原告日後得來閱「房屋稅籍資料(即彰化縣○○市○○里○○○路0
00巷00弄00號)此待本院函查」,及依前項資料,查報及補
正被告姓名及地址。
三、原告證5照片之磚造圍牆,何人建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