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63號
原 告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溢收款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二、訴訟標的(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及其原因事
實(本件原因事實經過等)。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
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
明文。查:原告僅抽象陳述,且未檢附任何證據資料,致本
院無從得知具體事實的經過。是請就原因事實,詳細說明,
並應包含:
㈠被告基於何原因向原告收取款項?兩造間有簽立何契約?(
並應提出兩造間所簽立契約影本全部)?日後有何糾紛?曾
否訴訟?
㈡原告究竟有無支付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予被告?(並應
提出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轉帳之收據)
㈢原告稱前揭契約已終止,係依何原因終止?
二、原告如何認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而為線上起訴(
並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原告交易對象單位?
三、另原告雖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提
起本件訴訟,惟被告並未同意及指定以電子服務平台收受訴
訟文書,因此原告仍需依規定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1份;
補正狀正本1份及繕本1份(以上均需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
狀亦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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