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228號
CHDV,113,司聲,228,2024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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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楊明宗

代 理 人 周春蘭



相 對 人 黃王美珍
楊旭
楊旭

楊淑櫻

上列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費用計算書預納人欄:「聲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黃王美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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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