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98號
聲 請 人 林添英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黃上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黃上維發本票裁定,惟未 繳納聲請費,且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 日以裁定命補正:「㈠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㈡確認 本件請求之金額,如有部分清償,請一併陳明。㈢提出本票 原本(票號CH754333)。㈣提出相對人尚維工程行(逕向彰化縣 政府申請)之商業登記資料影本。㈤依照商業登記網路查詢資 料,尚維工程行係黃棍煥所獨資(非黃上維),請確認本件相 對人究竟為何者?」。惟聲請人逾期均未補正,其聲請即不 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