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67號
CHDV,113,司拍,167,2024102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芳苑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木村
代 理 人 康芮綺
相 對 人 謝文章

關 係 人 謝宗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謝文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關係人謝宗盛向聲請人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 (下同)28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嗣關係 人先後向聲請人借貸240萬元、67萬元。詎關係人未依約繳 納本息,經催討無效,依借款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尚積欠本金192萬6,707元、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據2份、繳息催告函及 其郵件收件回執、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 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 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3年10月7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 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 見,相對人、關係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2件在 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 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67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大城鄉 上豐 0000-0000 226.00 4分之1 002 彰化縣 大城鄉 上豐 0000-0000 876.00 4分之1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