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541號債 權 人 邱弘凱 上列債權人邱弘凱因與債務人賴瑄儒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邱弘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退還郵票新臺幣56元,請查收。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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