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457號債 權 人 劉宸妤 上列債權人劉宸妤因與債務人蔡士榤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宸妤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求事項所載:新台幣360,000元,與本票金額合計380,000 元不同,請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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