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0769號債 權 人 曾玉娟 上列債權人曾玉娟因與債務人林祐汝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曾玉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依年息百分之8計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如 無依據請更正為年息百分之5)。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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