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64號
CHDV,112,訴,164,2024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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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洪田

王源宏
洪淑敏
吳明昇
訴訟代理人 楊讀義律師
被 上 訴人 陳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28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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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